温岭鞋类联盟标准行业自律诚信公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温岭鞋类联盟标准的推广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出口欧盟鞋类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温岭鞋类块状经济的竞争力,引导鞋类企业争创区域名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温岭制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温岭市鞋类企业中20家承诺执行联盟标准的企业。全市其他鞋类生产单位也可自愿承诺实施本制度。凡是要求实施的或已自愿承诺实施的企业都应遵守本《公约》,自觉接受本《公约》约束。 第三条 凡是申请加入温岭鞋类联盟标准的企业将视为自动加入本公约。倡议全市出口欧盟鞋类企业自觉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温岭制鞋行业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和创造温岭制鞋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温岭鞋类联盟标准,在本企业内开展联盟标准宣贯工作,加强原辅材料质量控制,积极创造条件,实施联盟标准。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悉温岭鞋类联盟标准的规定,保证联盟标准有效的实施。 第六条 严格工艺操作规程,严格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对原材料、外购件的质量把关; 保证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选取原材料供应商,并认真开展原材料检测控制工作; 第七条 按照联盟标准要求,积极参与合格原材料供应商的评审活动。不断加大技术研发、人才引进费用投入,积极开展技术攻关,不断提高鞋类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 第八条 自觉接受温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温岭市鞋革业商会对企业执行温岭鞋类联盟标准情况监督检查。违反本公约的规定,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处1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 本公约自温岭市鞋革业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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