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鞋类联盟标准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温岭鞋类联盟标准的推广实施,加强出口欧盟鞋类产品质量,培育温岭制鞋行业区域名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温岭制鞋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出口欧盟鞋类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且自愿执行温岭鞋类联盟标准的企业、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温岭市鞋革业商会负责鞋类联盟标准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并邀请温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协助联盟标准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四条 鞋类联盟标准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接受温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授权与监督。 第五条 组织机构:由温岭市鞋革业商会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鞋类联盟标准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工作。并邀请温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联盟标准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方式:由鞋类联盟标准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成员单位的原材料验收、检测是否按联盟要求去实施,重点检查出口欧盟鞋类各种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是否齐全。 第七条 凡是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联盟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测把关的,则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向温岭鞋革业商会交纳违约金1万元。 第八条 行业商会和相关部门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合力提升行业总体产品质量水平,创造区域名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温岭市鞋革业商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温岭市鞋革业商会第四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温岭市鞋革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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