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经济发展,解决工业企业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现对工业企业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2014年度及2015年度规上工业企业所涉项目。
(二)2015年9月1日之前在合法用地上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处罚而补办规划许可证的办证时间延至2015年12月31日)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已建成工程项目;对本意见实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经审批已建成的项目,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所在区域未列入政府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符合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确因生产需要,在满足环保、消防、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镇(街道)登记,经当地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认为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汇总后出具意见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建工局、市消防大队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到现场踏勘,并依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意见。对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在整改到位前,须主动停业整改。企业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并取得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等技术经济文件后,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市经信局组织上述部门单位对申请项目现场办公,形成现场办公意见,经公示后报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市产权登记机构凭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现场办公意见书、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办理房产证。
对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项目,市行政执法局凭现场办公意见书予以处罚。
在建项目,应按要求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并纳入法定程序予以监管。不能补办的,工程竣工后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三、各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处罚幅度按就高原则处理,相关规费按规定收取。
四、2015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市建设规划局不再办理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市消防大队不再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同意该工程项目用于生产、生活使用。
五、从事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或者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结构检测(鉴定其他专业结构的须同时具备相应结构检测资质)、地基基础检测资质并列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须经市建工局登记备案后,才能在本市范围内承接房屋鉴定业务。
产权登记中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是指房屋整体质量鉴定,即在依据标准进行房屋完损等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外,还须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温政办发〔2008〕163号文件同时废止